30岁的安徽男子邓某在上海打工。2009年10月24日晚,逢朋友在闵行区都会路上的新公司开张喜典,应邀前来帮忙打杂。他在某经营部购得独立包装的4个“百花齐放”烟花后,点燃其中1个有“10”字样的烟花引线,不料却发生了预料不到的严重后果。瞬间,烟花中窜出的猛烈火花击中了他的脸部。邓某双手捂脸,倒地不起。经治疗,左眼被摘除,安装了义眼。司法鉴定评定为七级伤残。
经事后了解,肇事烟花应由10个相似的烟花组成,编号为1至10。说明书只放在第1号内。说明书强调,1至10烟花按编号依序连接引信后才能燃放。肇事烟花为10号,引信最短、引燃时间也最短。邓某认为,销售商应该知道“百花齐放”的燃放方式,却为了便于出售将本应该一套出售的烟花分开出售,并且不告知消费者燃放方式,致使自己在点燃10号烟花后,避让不及,遭受伤害。因此,销售方应当担责。生产商没有在套装烟花的每个烟花内放置说明书,没有履行新型高危产品的合理告知义务,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也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他将前卫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张某、业主洪某和某礼花厂诉至法庭,要求获赔各类损失46万余元。
但三被告均不愿承担责任。洪某称,自己虽是业主,但已经将经营部承包给张某,且对张某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不知情。张某却称,致使邓某受伤的“百花齐放”烟花从未销售过,且在同一条商业街上也有别人卖烟花爆竹。某礼花厂辩称,从未向某经营部供应过任何型号的烟花产品,邓某购得的“百花齐放”系假冒产品,并非某礼花厂生产。
为确定责任方,主审法官将案情一一梳理。查明在事发那天,由于烟花不够,开张公司员工胡某让邓某再去购置烟花。邓某在某经营部购得“百花齐放”后,由于钱款不够,赊账1000元,并将身份证抵押。某经营部开具了发票。
邓某家属为取得证据,再到某经营部购买“百花齐放”,获取了发票2份。同年11月6日,胡某及邓某的委托代理人带好录音机归还了欠款,并要回了身份证。某经营部员工江某写下“账已结清,身份证已归还“的收条。录音反映,当天店员江某与其妻子在场,并对欠账购鞭炮用于开张公司喜典予以确认。去年7月,邓某及其家属两次至某经营部购买香烟与鞭炮,获得发票2张,同时获得江某名片。去年7月27日,邓某方带上录音机又至前某营部购得鞭炮,获发票2张。录音反映,店员称老板是洪某。对名字为江某的名片一问,店员却含糊其辞。由于双方当天发生了争执,公安机关处警时制作了数份询问笔录。
在对某礼花厂的的调查过程中,浏阳市工商局称,近几年来,该礼花厂多次反映在上海等地发现假冒某牌烟花产品的情况,要求查处。经查情况属实。浏阳市荷花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和管理局出具证明表示,礼花厂未生产过和销售过如附照片所示的“百花齐放”烟花产品。
【分析】
另查明,某经营部登记经营者为洪某,洪某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就将店铺承包给张某,张某使用洪某的营业执照实际经营该店。之后,张某持洪-芳提供的营业执照等文件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主审法官经过对案情的一再梳理,确认销售商将10个一组的组装产品拆零出售,而10号烟花的封闭引信线中间又接出一根较短的点火引线,足以使燃放者认为点燃该引线亦可以安全燃放。故销售者没有成套出售,使产品存在缺陷,应当担责。
那么,某经营部是不是销售商呢?主审法官根据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和录音发现,江某名片上的联系电话与地址与某经营部完全一致,因此可以认定其是某经营部原工作人员。虽张某矢口否认江某此人的存在,但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录音资料还显示,邓某方交谈的相对人叫江某。江某对邓某购买烟花欠款,抵押身份证和烟花用在喜典上等事实进行了叙述,并在江某归还身份证后,还写下收条。另外,发票上所示时间、连号情况、出票印章和经手人也从另一角度让人确信,邓某所购得的4个“百花齐放”来源于前卫经营部。
【审判】
综上,张某作为某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洪某是美达经营部登记的业主,其虽不实际经营,但其以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将其名下营业执照出借张-顺,故其应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洪某辩称不知张某办理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也不知其销售烟花的意见,与张某的陈述相悖,不予采信。
对于肇事烟花包装上印有生产商为某礼花厂一节,某礼花厂已能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排除了自身责任。在此情况下,邓某仅提供部分某礼花厂生产的烟花的负面新闻报道,并未能进一步举证肇事烟花的生产者,故其要求某礼花厂承担相应责任的意见,难以采信。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不知情撞死行人后驶离,不属逃逸,保险公司当赔 案例 一家公司的司机驾驶着混凝土搅拌车,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不慎将一路人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解释自2
另外,我国《合同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我国《消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辆的增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向法院起诉也逐年增多,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
具体规定如下: (1)造成特大事故,负次要责任以上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或者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处
在中国人-保投保的车辆,不论是在投保地出险,还是在外地出险,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司乘人员应保护现场以利于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2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
解读:什么事故可以私了?有两个条件。第一没有造成人员身伤亡,第二当事双方对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这两个条件都具备就可以私了
其实,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往往会遇到很多时间和程序上的限制,由于对此类交通事故处理期限和程序的问题不够了解,很多当事人没
一、案例提要 《道路交通安全法》于2004年5月1日施行以后,机动车向保险公司购买的第三者责任险形式上虽然是商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