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7日,是新郎张某与新娘胡某办完婚宴后,张某请好友程某用另一好友余某的摩托车帮忙送靳某、熊某。程某驾车与同向行驶正左转弯的一辆“解放”牌大货车追尾碰撞,造成靳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熊某重伤。
事故发生后,靳某的子女将程某及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被告程某无证驾车超载带人,造成一死一重伤,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张某在明知程没有驾证,仍叫其驾车送客,有明显过错,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而被害人靳某明知二轮摩托车载三人属严重超载,仍然乘坐,且又没有采取任何安全措施,其行为也有一定的过错,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依法判决受害人靳某因交通事故致死后,可纳入赔偿范围的损失74812元,由被告程某赔偿50%即37406元,被告张某赔偿30%即22443.6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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