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31日12时18分,原告驾驶苏NSE783号二轮摩托货车,沿苏249线自南向北行驶,被告驾驶的苏NMN571号正三轮摩托车也自南向北行驶,当苏NMN571号正三轮摩托车行驶致70km+410m处,突然向左拐弯,两车相碰,发生交通事故并导致原告受伤。宿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第200705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未发现两车由接触痕迹,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相互矛盾,无其他证据相印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的事实,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的发生两车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并非发生交通事故一定要留下接触痕迹,现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依照法律规定,原被告应该负该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即原被告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因被告投保了交强险,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余额原被告各半承担,经过计算,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人11026.5元。
评析: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并不少见,特别是没有现场证人的情况下,双方各执一词,加之缺少其他证据,从而对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当事人应该承担的责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都是机动车,尤如本案,另一种情况是单方是机动车,另一方是非机动车或者是行人。《省高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对于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的赔偿部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二条的对定,
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除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以外,一般可根据公安机关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来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并参照下列比例承担:
1、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2、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3、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4、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5、无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6、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应根据《民法典》和《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视具体情形确定双方的赔偿责任;
7、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方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应当按照下列比例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1、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减轻80%至90%;2、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主要责任的,减轻60%至70%;3、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的,减轻30%至40%;4、非机动车、行人负事故次要责任的,减轻20%至30%。属于交通以外事故、各方均无责任的或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上述规定,对于机动车之间事故,属于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不能认定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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