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律界星

投保未履行告知义务法院保险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来源:律界星2022-08-1510015人看过
导读:朝阳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庭审理,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将保险费返还后,原告撤回起诉。 1997年11月30日、1998年8月26日,张红(化名)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

朝阳法院审结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庭审理,在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同意将保险费返还后,原告撤回起诉。

1997年11月30日、1998年8月26日,张红(化名)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定期保险合同和88鸿利终身保险,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2002年9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不如实告知”。

此案的焦点问题是,投保时,张红是否尽了如实告知义务。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依约履行告知义务,引起纠纷并因此导致自己无法获得赔偿的典型案例。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