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很常见的民事案件,其中一个比较大的赔偿项目是"被抚养人生活费",一个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其劳动能力自然受到影响,其父母(丧失劳动能力)、子女(未成年)将来所应得的抚养费自然也会受到影响,所以交通事故的责任方应当给予补偿。
当然,具体如何补偿,法律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各地实务操作有所不同。有的地方是必须达到一定的伤残等级,法院才会判决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如果虽然伤残,但等级不够,法院通常不会支持这项赔偿。有些地方,则是只要能达到伤残,哪怕是最低级伤残(十级),法院也会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上都是常识,同行皆知,小编就简略带过,不过多阐述了,下面要谈的,是一些特殊情况。先要说明的是,或许是见识所限,小编并未查阅到法律上有明确规定,因此只能从法理和审判实践来探讨。
特殊情况一: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无子女,但自己(或者其配偶)已经怀孕,并且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生育,则这名子女有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小编办理过此类案件,也查阅过的一些类似案件,法院普遍的做法是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这个很好理解,毕竟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胎儿虽然尚不是法律上的"人",但既然在之后已经成功生育,则支持其抚养费也是合适的。法律依据虽然没有,但勉强说的话,参照《继承法》的精神,对胎儿的权益加以特别保护,似也说得通。
那么由此引申出第二种情形。
特殊情况二: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无子女,也未怀孕,但在事故发生后怀孕,并且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生育,则这名子女有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
这比第一种情形更进一步,事故发生时还未怀孕,连"胎儿"都没有,那么应当如何判断?如果说前一种情形还勉强有"继承法"可以参照类比,此种情形就连参照的法律都找不到了。
小编曾与一位法官讨论这个问题,法官的看法是:第一种情形,他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但第二种情形不支持。理由是:第一种情形,事故发生时已经怀孕,则任何人都可以合理地预期将来有一个孩子出生(只要不出现意外),而在诉讼时,孩子也的确出生了,预期变成了现实,那么支持其被扶养人生活费较为合理。而第二种情形,连怀孕都没有,也不存在"将来会有一个孩子出生"的合理预期,如果也支持的话,则未免太过。
小编也觉得此言有理,但话又说回来,举个例子,假设受伤者是一个二十来岁的女子,新婚燕尔,尚未怀孕,但"她会在未来的短时间内怀孕生子",难道不也是一种完全可以合理预期的事情吗?如果在诉讼时,这种预期也的的确确变成了现实,刚刚出生的小生命就活生生地摆在面前,那么为什么不应当支持呢?
再可以引申到第三种情形。
特殊情况三: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父亲未满60岁,母亲未满55岁(实践中通常即以此作为区分有无劳动能力的界限,这里暂不考虑那些虽然年龄不大,但确实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但在起诉时(判决前)已经年满,则是否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小编个人看法,认为应当支持。小编曾经在代理的几个案件中尝试争取,但无一例外被驳回。小编在不同时间、不同法院与不同的经常办理交通事故的法官交流过这个问题,基本上都持否定态度,认为只要在事故发生时年龄未满,即不能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
但严格来说,第三种情形和第一种情形,有什么区别呢?都是事故发生的时候,尚不具备"被扶养人"的资格,在诉讼时具备了,既然胎儿诞生是合理预期,59岁的父亲年满60岁退休,怎么就不是合理预期?胎儿有可能夭折,老人有可能过世,风险都是一样存在的,既然他们都越过风险,站到了法庭上,在诉讼时已经符合了标准,那么厚此薄彼的理由何在呢?
甚至可以再进一步。
假设张三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了,残疾了,张三的父亲现在还年轻,55岁,距离退休还有5年。张三当然不可能等过5年再起诉,那么现在张三起诉的时候,能不能主张"小编父亲现在未丧失劳动能力,所以无法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但小编保留权利。由于交通事故造成小编的伤残,丧失了一定劳动能力,其扶养能力必然受到一定减损,这是客观事实。如果五年后,小编父亲仍然在世,那就符合了法律标准,届时小编再来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另外,考虑到诉讼时效,小编会每年都向被告发函,重申权利的"?
这个假设听起来很荒谬,相信不可能有哪个法官会支持,但从道理上说,这和"未出生的胎儿"有何区别?只不过胎儿等10个月就会出现,时间较短,而张三的父亲要等五年,时间比较长。但只要不超过诉讼时效,时间长短有何区别?
小编再举一个或许可以用来参照的例子,也是一个交通事故案件的裁判标准。
众所周知,目前小编国区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导致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往往不太公平,农村人的赔偿标准比城镇人低很多。那么,假设一个人,他发生事故的时候是农村户口,诉讼时转到了城镇户口,此种情况下,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赔偿?
对此,民一庭有一个指导性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30条之规定,在二审终结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受害人由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并已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应当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确定残疾赔偿金数额。"
在这个例子里,事故发生时是农村户口,诉讼时是城镇户口,所以就按照城镇户口来计算残疾赔偿金了。以此类推,是不是可以说,事故发生时的状况并不是裁判的标准,应当以诉讼时--准确地说是"二审终结前"的状况为标准
一、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下述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有效证明和材
交通事故发生后,运输公司为投保车辆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却遭到拒绝,原因是保险条款有规定,事故中投保车辆无责任,保险公司可不
首先,出险后,先通知保险公司,保卡上都印有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车险条款上有规定,在出险后48小时内报保险公司,否则保险公
2002年11月11日,被告菜市场与被告**公司签订保安合同,菜市场向**公司聘用保安人员2名,维护市场秩序,遂**公司
车险赔偿误区: 1.4S店代办的理赔快,一条龙服务;此言差矣,你无论在哪里买的保单你要修车任何一家4S店都会帮你修的,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
在中国人-保投保的车辆,不论是在投保地出险,还是在外地出险,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司乘人员应保护现场以利于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处
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可以协商吗 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是可以协商的。 二、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协商流程是什么 1、当您驾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现而需要给付
对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各种期限有怎样的规定 一、扣押车辆的时间期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