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调解协议书能否反悔?
我们通过一则案例讲述,这样大家能更容易看懂!
【案件背景】
2013年1月9日,被告阮某驾车行驶时与胡某驾驶的助力车发生碰撞,造成胡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方与被告方在交警中队调解下就胡某死亡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协议书,约定包括保险公司赔款在内,被告阮某需赔付原告皮某20万元。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原告皮某45000元,保险公司支付赔款10万元,因被告阮某未支付剩余款项,原告皮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按协议支付剩余55000元。
被告阮某认为,签订协议时,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不明确构成重大误解,该协议应该撤销。法院审理后认为,协议书签订时受害人胡某已经死亡,各项损失也已基本确定,已赔偿数额不明确为由构成重大误解不能成立。协议书是由被告阮某与原告皮某就受害人胡某因事故死亡所产生的相关赔偿经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协议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被告也已实际履行了协议书中的45000元,即为对该协议书效力的确认,故该协议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被告阮某应按协议约定向皮某支付剩余款项55000元。
【评析】
交通事故发生后,以“私了”方式达成调解协议是最快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但有时候往往“欲速则不达”,或者是赔偿义务人认为赔的钱多了要反悔,或者是赔偿权利人认为赔的钱少了要反悔。交通事故发生后签订的调解协议能否反悔,要区别对待。对于赔偿权利人来说:
1、如果签订协议时,系出于继续救治费用或者受胁迫原因而同意签订过低赔偿金额,或者受到明显误导而答应过低赔偿金额,可以反悔;
2、如果签订协议时未发现伤情,之后发现因该事故造成的伤情,可以反悔要求增加赔偿金额;如果较大金额的赔偿项目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等未列入赔偿范围,可以反悔要求增加赔偿金额,但是协议明确指出赔偿金额包括全部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权利人明确放弃部分项目的除外。对于赔偿义务人来说:如存在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协议的情形,或者协议确定的赔偿金额远大于法定赔偿金额且赔偿义务人根本没有能力支付赔偿的,才可以反悔。另外,如果赔偿义务人已经按照协议履行全部或者部分赔偿,一般情况下,不能再提出撤销、变更协议、返还部分或者全部已赔付款项,或者要求撤销未支付款项。
综上,在交通肇事案件中,交警部门主持达成的赔偿协议书,只要是在双方自愿,合法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应当认定原协议的合法效力。但如果原协议在签订的时候,确实存在显失公平和重大误解以及欺诈,胁迫等情况,当事人是可以反悔的。法院在审查时,如果认为确实存在上述情形,当事人又以撤消或变更协议为案由的,应予支持;如果当事人是以人身损害赔偿等为案由起诉的,则不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或要求其以撤消或变更合同为案由。
一、依据《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以及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属可撤消和可变更的合同。因此,交警部门的协议书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是可以申请变更或撤消的,即可以反悔的。但反悔一方其诉讼之案由应为撤消和变更协议而不是本案当事人提出的人身损害赔偿。
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中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在紧迫或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此种合同对双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一方要承担更多的义务而享受极少的权利或者在经济利益上要遭受重大且失,而另一方则以较少的代价获得较大的利益,承担极少的义务而获得更多的权利。
2、该合同是在一方利用优势或利用对方没有经验实施的。也就是说一方利益的受损,是由另一方的故意行为,即利用对方没经验或利用自己的优势造成的。如果一方利益受损,但并不是由对方故意为上述行为而造成的,不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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