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的赔偿和工伤认定
目前,依据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有关交通事故赔偿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其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按照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交通事故责任者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年人平均生活费,家属处理善后的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丧葬费,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居民生活困难补助,国内同行业平均收入。
我国立法规定,职工由于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本人仅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
现实生活中,由于第三人侵权引起的事故时有发生。尤其是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的双重赔偿更是我国现阶段司法实践中一个令人困惑的难题。职工在接受事故赔偿后是否还能享受工伤待遇成为令人关注的焦点,由于现阶段立法和法律法规并没就此问题做出明确的指示,因而使人难以掌握和实施。
有一典型案例很值得我们思考:王某是某单位的驾驶员,2003年6月1日在前往四川联系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成都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3年10月20日死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交通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与王某的亲属就交通事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按协议共计需向王某的亲属赔偿380000元。事故处理后,王某的亲属多次要求王某所属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对王某之死给予工伤补偿,同时向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1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王某死亡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之后,王某亲属以王某身前所在公司作为被申诉人,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王某死后的工伤补偿问题申请仲裁。2004年5月27日,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王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工死亡,在已先进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情况下,工伤待遇应本着补足民事赔偿低于工伤待遇差额的原则处理。被诉人有关申诉人重复享受工伤待遇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的意见,本委予以支持”2004年9月,王某亲属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亲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供养、抚恤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之亲属王某系我公司员工。王某在我公司上班期间因工死亡之事属实。但王某是死于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其亲属从交通肇事者处可得到交通事故赔偿金380000元,我公司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工伤事故的相应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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