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上周搭的士赴约会,临到下车时,的士司机催促我。我一只脚刚踏出车门,另一只脚还在车上,司机就发动车子,导致我右脚脚踝受伤,经医院诊断治疗要花一笔客观的医药费。据的士司机称,该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问,我能否据此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律师解答:
您好。机动车交通强制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范围是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也叫第二者;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也叫第三者。您是否能得到赔偿,关键在于您是否能被认定为该钟保险中的“第三者”,也即您在事故发生时能否认定为在“保险车辆下的人员”。
据您描述,事故发生时,您是一只脚踏出车门,另一只脚还在车上,因此,应该算作是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因此,保险公司无需为您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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