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刑事案件办理规范)_律界星

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刑事案件办理规范)

来源:律界星2022-08-29494人看过
导读: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自诉案件办理流程: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很多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流程,阶段,以及每个阶段哪个机关办理办理的时间规定搞不清楚,本文对刑事案件办理流程和阶段进行了介绍。

  刑事案件分为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这两种刑事案件的办理程序是不同的。

  公诉案件,是指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的案件。

  自诉案件办理流程:

  被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

  公诉案件办理流程:

  第一阶段:侦查立案:侦查机关接受报案人或控告人的举报,或侦查机关自行发现犯罪线索,予以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绝大部分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个别案件如贪污、渎职案件由检察院侦查,监狱、军队、铁路、森林、海关等部门负责其职权范围内的刑事案件侦查。时间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前刑事拘留最长37天,逮捕后,二至三个月内侦查终结。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办理机关: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等

  第二阶段:移送审查起诉: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也可将这一阶段纳入低阶段。办理机关:同上。

  第三阶段:提起公诉:检察院经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证据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时间规定:刑事诉讼法172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刑事诉讼法175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办理机关:检察院

    第四阶段:法庭审判:人民法院受理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组织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辩论,听取被告人的陈述,综合全案证据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决。时间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如果嫌疑人被判处死刑,还有死刑复核阶段,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核。办理机关:法院

  第五阶段:案件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机关包括:1、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2、监狱。3、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送交执行时余刑不足1年的有期徒刑和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监外执行等的执行。执行机关,是指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付诸实施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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