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拆迁,很多人可能想不明白,为什么自己家的地或自己的企业经营得好好的,就会被征收或者是征用,这是依据哪些法律条款呢?我们来看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首先,我们先来看一下《宪法修正案》,其中第九条规定,自然资源,像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这些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织或者是个人用任何的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关于土地制度。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山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是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三条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可见,在《宪法》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三条中,规定了土地是归国家所有,国家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是征用,但是同时也会给予补偿。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也是不受侵犯的。
以上是《宪法》关于相关征收、征用以及给予补偿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条款,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目前的情况去翻阅,或者是查找相应的条款进行相应的学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征收单位个人的这种房屋以及其他的不动产就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同样,《民法典》第243条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收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新通过的《民法典》243条,在原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以及社会保障费用的基础上,新增了农民村民住宅的补偿费作为法定的补偿范围。这将使广大农民朋友的居住条件得到充分的保障。
如果您面临土地征收、房屋拆迁、养殖场禁养关停或拆除、企业环保关停等问题,您可以与相关负责部门进行谈判协商,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您应该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不要被动等待。等待的结果多是错过诉讼时效。
在遇征地拆迁时,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损要勇于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拆迁案件中,专业的律师至关重要。行政诉讼纠纷当然要找北京楹庭律师。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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