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_律界星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构成要件

来源:律界星2022-04-06618人看过
导读: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指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证券发行管理秩序及其社会公众、法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所谓股票,指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所谓债券,指公司或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行为人务必实施了下述择一行为且达到法定后果:第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股票。第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企业债券。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所谓单位,指通过工商登记程序设立的或其他依法成立的“单位”,包括法人、非法人单位,均能成立本罪主体。

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是故意。有必要强调的是,虽然在本罪场合,行为人的故意往往表现为(擅自发行)行为上的故意,但刑法上的故意,主要是针对危害后果而言,而不是针对行为本身而言(实际上,过失犯罪的场合,行为人就其“行为”本身而言往往是故意的),因而在主观不法要素上,本罪行为人不仅仅须明知其发行股票、公司债券需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而故意地未予报批、或者明知申报以后未经批准而擅自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而且必须是明知其擅自发行股票、债券有害于社会而仍然行为者,方能构成本罪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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