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确立的子女抚养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协议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明确写明子女随哪一方生活。
如果是诉讼离婚,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法院一般会尊重其协议,但双方协议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严重不利的除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许可。
二、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
父母双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若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三、哺乳期内的子女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子女的抚养,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抚养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
五、两周岁以上的子女抚养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先由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或裁定。法院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双方具体情况:双方的经济能力、个人素质、家庭环境、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
对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已作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司法实践中,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六、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子女抚养
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10周岁以下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至18周岁是限制限制行为能力人,可见,法律确认了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从事与自己年龄相符的法律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的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可见,在父母离婚时,10周岁以上的孩子决定跟哪一方生活属于与其年龄行为相符的行为,孩子的这一决定具有效力,法院在判决抚养权归属时会考虑孩子的这一选择。在实践中,孩子的这一决定在抚养权归属问题上也比较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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