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得子难
林小姐与陈某几年前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生活,但一直没有补办结婚证。前年,两人生下一子。刚开始生活时,两人相处得比较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尤其是孩子出生后,家庭事务频多,两人的矛盾也随之增加。家庭财务矛盾是他们最为集中的矛盾之一,期间,陈某多次悄悄转移财产,有时还对林小姐施与暴力。多次争吵打闹后,他们去年便开始分居。
情感已经破裂,两人没办法在一起生活,孩子的抚养权就成为两人的焦点,林小姐找到妇联和公安机关为自己主持公道,坚决讨要孩子的抚养权。在妇联和公安机关的协调下,由于陈某没有正当职业,便提出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了摆脱陈某,林小姐痛快答应,并约定再不见面。
律师:现代女性经营婚姻要从恋爱做起,要爱护自己,不要轻易同居。而分手过程中一旦遇到问题,要积极寻求解决的办法,比如向妇联和维权站咨询求助等。而针对女性面临的劳资和孩子纠纷,建议女性不要退缩,要注意保存证据,寻求合法的途径依法处理。
“离婚了,财产要有我的一份”
丈夫有了外遇,王女士(化名)坚持离婚,但分割财产时,才发现丈夫已悄悄转移大部分财产,甚至房产证写的是丈夫家人的名字,为此,王女士一直为了婚姻财产的分割问题纠缠不清。
律师:虽然法律规定,自结婚之日起,对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有共同处理的权利。但实际上,很多妇女缺乏证据意识,因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而在法庭上陷入被动。因此,广大女性要尽可能掌握家庭财产的证据,如果能确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完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减少男方分割财产的比例,甚至要求男方不参与分割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案情】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
夫妻一方应否对配偶的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配偶不应对担保之债承担连带责任。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通常情况下具有无
【基本案情】张某,女,现年28岁,无业。张某与王某2002年4月结婚,2003年6月生一子张宁。2004年张某被查出患有
一、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条件 婚内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而婚内扶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赵老汉生前曾在村委会主持下,口头与两个儿子协商了生老病故及遗产继承问题,不料兄弟俩却为父亲遗留的安置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
当夫妻一方没有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
因此,双方基于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具有相互扶养关系的,仍然不能够取得继承权。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案情简介】 1982年2月,王某携幼子王某某和李某结婚,婚后再未生育子女,两人悉心将幼子抚养成人。2013年王某病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