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婚生子女能否上户口
我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即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是在实践中,怎样来具体落实非婚生子女的权利却并没有具体规定。尤其是很多地方政府部门更是因为执行计划生育政策,而以非婚生、私生子为由不给他(她)们落户口,造成他(她)们上学、就业、结婚等各方面的障碍,他(她)们的基本生存权、人格权难以保障,这种情形大量存在,已经成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
1、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3、适应未成年身心发展的特点;
4、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一个人如果没有合法的身份,连基本的户口都没有,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又从何谈起?从法律精神,从尊重人权的角度出发,非婚生子也同样享有人的权利,自然也应该落户口。
二、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依照此法条可以看出,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实行平等对待的政策,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受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因此,当处理非婚生子女抚养权问题时,也会参照法律规定的如下一般标准: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为原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另外,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哺乳期后的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情况判决。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见第3条和第4条的规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根据上述意见第5条的规定,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四)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以上就是有关非婚生子女能否上户口以及如何确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权的相关回答。许多人对非婚生子女有歧视的观念,一些父母还会视自己的非婚生子女为耻辱,不愿承担对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责任。其实法律赋予人们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歧视非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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