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岁为止。”但是,这一给付期限并不是绝对的,父母对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属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应继续给付孩子的抚养费。
为保护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中又作出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第一、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第二、尚在校就读的;
第三、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相关案例】
6年前我与前夫离婚,惟一的女儿法院判给我抚养,其父每月付抚养费200元。今年我女儿18岁了,正准备参加高考,他父亲却中断了女儿的抚养费。理由是,他的义务是把孩子抚养到18周岁,以后他不再管了。请问,我女儿能继续得到他父亲的抚养费吗?
根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你来信所述的情况,你前夫应当继续承担女儿的抚养费用。你和你的女儿可以向他宣传这些法律法规,如果你拒不承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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