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州法院审结一起无因管理纠纷案件,老人在儿子去世后帮忙抚养孙子,起诉前儿媳获赔偿。
对小李这个小孩来说,父母离婚已是对他幼小心灵的沉重打击,但更让人感慨的是,他的父亲李先生在2005年因病去世。亲生母亲已嫁人,再去找她已不大可能,而且也未必会被接纳。因此,对小李的抚养责任随后自然而然落到了李先生的父亲老李的身上。
但老李已经年过六旬,而且是个农民,只能通过打零工等取得一些微薄收入,而且没有多少积蓄。结果可想而知,老李自己的生活本就没有太多保障,现在又多了一个人,要承担孙子的学费、生活费等各项费用。
儿媳有法定抚养义务应支付相应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老李对小李的抚养照顾,事实上构成了无因管理。张女士作为小李的母亲,有责任抚养小李,但因其重组家庭并生育小孩,不便照管,那么其对老李的代为照管就应承担给付相应支出的责任。
此外,因截至2014年2月26日,小李已年满十八周岁,属于不再需承担法定抚养义务的成年人,故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给付老李自2013年至2014年2月26日之间为小李所支出的费用26000元。
本案特殊的地方在于:被扶养人的父亲去世,母亲改嫁,依照长久以来形成的习惯,被扶养人自然留在爷爷家。但从本案可以看出,父母出于习惯帮儿女代养子女,虽有传统习惯的因素,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父母并无这一法定义务,而且父母此时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独自抚养显然不合法也不合理。
当子女的让老人带孩子时,最好主动提出支付足额抚养费,不能让老人在该享受天伦之乐时背上沉重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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