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原告董*祥年轻时经常和一些朋友在一起,整天不在家,对年龄幼小需要照看的儿子董*成很少过问,董*成是在母亲的一手拉扯下长大的。几十年过去了,董*祥已成了70多岁的老人,丧失了劳动能力,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需要人赡养。于是,董*祥老人多次找到儿子董*成,要求其尽赡养义务,并对自己当年的不负责任行为进行道歉。但董*成对父亲年轻时对自己不管不问的不负责任行为一直耿耿于怀,始终不肯原谅父亲的过错,且一直不肯尽赡养义务。无奈之下,董*祥老人把儿子告上了法庭。
巩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父母尽抚养义是子女尽赡养义务的必要条件。据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董*祥老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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