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未出生父母已分手
2009年上半年,从江苏来沪打工的洋-洋母亲赵小姐,经人介绍与常某相识,双方建立了恋爱关系。同年10月,赵小姐因与常某性格不和,断绝了恋爱关系。谁知,分手后的赵小姐,于2010年5月19日在医院生下了洋-洋,在洋-洋的出生医学证明中记载:洋-洋的父亲为常某。
2010年12月中旬,襁褓中的洋-洋以原告身份把常某告上法院称,父亲常某拒绝对自己尽抚养义务,要求常某自2010年5月起,按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至18周岁。
法庭上,中年得子的常某却没有半点欣喜。42岁的他辩称,没有证据证明洋-洋与自己有父女关系,且本人目前没有工作,无法负担抚养费。
审理中,洋-洋的母亲赵小姐表示,自己每月收入仅为人民币2000元,母女俩生活拮据。但常某拒绝进行亲子鉴定;还称自2008年起,自己的社会保险费也是通过他人代为缴纳的。
非婚生子女同样受保护
法院认为,但从双方确认恋爱时间、洋-洋出生时间看,大量的证据和事实均能够相互印证,确认洋-洋即为常某的女儿。审理中,常某对洋-洋是他女儿存有疑心,但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反驳,且拒绝作亲子鉴定。
依据上述证据,法院确认洋-洋与常某存在有血缘关系。根据法律,非婚生子女权利一样受保护,父母有抚养孩子的义务。但鉴于已有证据证明常某的收入较低,抚养费法院酌情予以调整每月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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