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不同于其他民事关系,它是两性基于感情而建立的,因此民法典律关系相比较其它民事法律关系难以量化,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而民法典则需要“清官明断家务事”,只能将当事人由错综复杂的感情外化而来的行为定性和量化为法律关系,判断是非,就此产生了婚姻损害赔偿。
虽然在婚姻关系中,夫妻感情破裂往往不是一方原因所致,而是多方原因或互为因果,比如一方与他人重婚,另一方得知后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是此时法律只关注双方都实施了民法典所规定的有过错的行为,都非可以获得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所以,在这里,要提醒广大读者朋友注意,在遭遇婚姻问题时,不可感情用事,而要用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的权益。
目前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在一定范Χ内广泛存在着,同时由于家庭暴力和虐待行为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故往往难以为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发现,因此更需要家庭成员学会保护自己。同时,在发生家庭暴力和虐待家庭成员时,要能及时保存证据,以便在提起离婚诉讼时能够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在此,要提醒受害者,首先,一定要丢掉要面子的想法,因为家庭暴力等行为的发生具有隐蔽性,倘若受害者顾及面子,耻于让他人知道,不仅助长加害者的行为,更不利于对自身权利的保护。当发生家庭暴力等行为时,尽量打开大门,让邻居等知道,可以避免暴力的升级,同时邻居等也可作为证人;其次,要有报警意识,派出所留存的报案记?或者询问笔?,就是日后的重要证据;再次,去医院进行验伤和伤残鉴定等,也可为日后提请损害赔偿等提供证据。
现在一些家庭存在“冷暴力”的情况,尤其一些高级知识分子家庭,以冷战对抗,虽然?有对当事人身体造成损害,却给当事人以精神折磨,此种情况在当前仍然属于学理层面讨论的范畴,尚不属于我国民法典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范Χ。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一、法定扶养的人的范围 (一)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扶养义务人,但是扶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 (二)无劳动能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养 对此,婚姻法第36条第2款、第3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
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依靠
[案情] 原告史某系某社区居民,无业。被告孙某系某工厂工人,工资约1000元。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结婚,婚后,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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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59周岁,因车祸死亡,其父母、妻、子共同起诉保险公司与肇事车要求赔偿,其中妻王某以其系张某与儿子共同的被扶养人而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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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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