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和女子朱某婚后育有一子,但两人感情不和,于2001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然而,王某却不愿承担抚养费。2009年10月,朱某带着儿子小虎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小虎的抚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从2009年10月至小虎18周岁止,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
但好景不长。从2013年5月起,王某又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小虎的抚养费,加之朱某无固定职业,只能打零工维持生计。去年5月,见王某还是不给钱,朱某带着小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过调查,法院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出行、消费、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与此同时,法院了解到,王某每月收入在5000余元左右,却拒不履行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本月14日,襄州法院依法作出对王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最终,王某慑于法律威严,表示配合法院履行抚养义务。昨日,襄州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将7200元抚养费交给朱某母子俩。
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时应当注意: 1、夫妻间的扶养义务以夫妻合法身份关系为前提。与当事人感情的好坏没有关系。 2
【案情简介】 1982年2月,王某携幼子王某某和李某结婚,婚后再未生育子女,两人悉心将幼子抚养成人。2013年王某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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