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和女子朱某婚后育有一子,但两人感情不和,于2001年协议离婚。离婚后,儿子随母亲生活。然而,王某却不愿承担抚养费。2009年10月,朱某带着儿子小虎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小虎的抚养费。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王某从2009年10月至小虎18周岁止,每月支付生活费300元。
但好景不长。从2013年5月起,王某又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小虎的抚养费,加之朱某无固定职业,只能打零工维持生计。去年5月,见王某还是不给钱,朱某带着小虎,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过调查,法院依法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出行、消费、贷款等方面进行限制。与此同时,法院了解到,王某每月收入在5000余元左右,却拒不履行对儿子的抚养义务。本月14日,襄州法院依法作出对王某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最终,王某慑于法律威严,表示配合法院履行抚养义务。昨日,襄州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将7200元抚养费交给朱某母子俩。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是有专门的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仅仅出现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还还出现在医疗事故纠纷赔偿中,那么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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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公证的遗赠扶养协议有效吗: 只要协议内容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就是有效的。公证不是协议生效的必备条件。 遗赠扶
按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应当均等。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四款又规定:“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
当夫妻一方没有收入和缺乏生活来源,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或生活困难或因患病,年老等原因需要扶养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给付扶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因此,双方基于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具有相互扶养关系的,仍然不能够取得继承权。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
「基本案情」沈*君与李*系夫妻关系,其子沈-亮与被告陈-明为同校同学,均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2000年5月20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