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我国多年来实行计划生育,一对夫妇只能生一个子女,故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争养子女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按传统的抚养方式,离婚后子女只能归一方直接抚养,这已明显地不能满足一些当事人及子女的需要。因此一种新的抚养方式即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开始为人们所接受,我国新修正的民法典根据我国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一些制度,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探视权制度。我国探视权制度的确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准许。"为轮流抚养协议子女的方式提供了法律保障。
实行轮流抚养子女方式的重要性
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父母离异,对子女的心理,生理往往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在孩子心目中,父亲和母亲都是不可少的,父母之爱是其他方式的关怀、爱护所不能替代的。因此,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终解除婚姻关系,必须把孩子抚养作为重要的法律后果优
先予以考虑。而采用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能够保障子女所期望的的与父母双方的接触,使子女得到相对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最大限度地减少因父母离婚对子女的伤害。能够充分发挥父母二人的长处,提高抚养的质量,有利于子女在身体、智力、情感等方面得到健康发展,以适应现代社会的要求。
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保护离婚双方当事人的抚养子女权。尽管父母离异后,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有权探视子女,但实际上探权利的先例仍要受到千金条件的限制,不能满足另一方对子女实质意义上抚养、教育等权利的实现。更重要的是,大多数离婚当事人把抚养子女作为自己的精神寄托,他们承受不了夫妻离异后又丧失直接抚养子女权利的精神痛苦。因此,对离婚后父母抚养子女问题,仅把它视为义务是不全面的,应尊重当事人直接抚养子女的请求权,并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给予切实的司法保护。协议轮流抚养子女方式的运用,可以在权利与义务之间起到平衡作用,既能保障抚养子女义务的履行,又能维护离婚夫妻的抚养权利,使得当事人及人民法院能从选择一方直接抚养有太合适,选择轮流抚养又无法律规定的两难境地中解脱出来。
轮流抚养子女,有利于减少因争养子女引发的矛盾,进而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据统计,目前人民法院的离婚案件中,70%左右的案件涉及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如果离婚双方能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轮流抚养协议,并能自觉履行就可以减少当事人之间为争养子女产生的种种矛盾,从而有利于保护双方当事人及其子女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调动双方及其有关亲属的生产、工作、学习的积极性,有利于避免因争养子女而对有关单位、部门正常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管理秩序的不良影响,这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有着主要作用。
轮流抚养协议子女特点的
1.从探视权的发生条件上看,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必须有父母离婚的事实;其二,必须是父母自愿;其三,必须经法院依法确认。
2.从权利主体上看,具有特定性。即只有子女的父母均同意离婚且均要求抚养子女,父母双方均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和居住条件,父母的目的是为健全家庭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感情,才能达成轮流抚养子女的协议。轮流的主体仅适用于离婚双方当事人,协议轮流抚养的主体是依法确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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