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给抚养费就见不到孩子
胡某与张某均是达城本地人,两人于2010年3月相识、相恋,次年2月,二人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儿子出生。2013年7月,张某向法院递交起诉书,要求与妻子胡某离婚。2岁多的儿子由胡某抚养,并约定张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有权探望儿子,直至儿子18周岁。
谁知离婚后,张某并未每月支付儿子抚养费,因此当他要求探望儿子时,胡某及家人将其拒之门外。因长期见不到儿子,今年5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让其行使探望儿子的权利并确定探望儿子的时间与方式。
■经调解最终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在调查过程中查明,张某不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在如何行使其探望权上与胡某存在争议:胡某坚持张某每月在支付抚养费时到其家中探望儿子,而张某坚持每个周末带儿子到自己家中度过。同时,法院工作人员还了解到双方的老人对孙子都很好,于是便到双方家里做工作,进行说服教育,又向双方老人讲明法律规定,强调要正确处理好情、理、法的关系,为孩子的成长负责。
在法官的劝说下,张某表示愿意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胡某也认识到阻挠前夫探望孩子的行为是错误的,最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每月按调解书规定的时间将抚养费交付给胡某,胡某同意张某每个周末将儿子带到其家中居住,第二天送回到胡某家中,孩子上初中后,由自己决定其住所。
■律师点评:
别让孩子再受伤害
对于孩子的抚养问题,律界星指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同时,《婚姻法》还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可以看出,子女抚养费的支付与协助对方行使探望权均属于法定之义务,并不存在相互制约的关系,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设置障碍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同时,给付抚养费这一义务的履行不附加任何条件,也不能被排除;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对方不协助自己实现探望权而拒绝支付抚养费。事实上,探望权是通过父母之间互相协助实现的,而抚养费是直接支付给子女的,两者是截然分开的,不能将之混为一谈。
律界星律师认为,本案的分歧在于采用何种方式行使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一般有两种,包括探视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决定以何种方式探望时,主要应当考虑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居住地点、工作性质、身体和精神的健康状况、个人品德等具体情况。
最后要说明的是,父母离婚对孩子的心理已经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希望离婚了的父母多从孩子的角度考虑,在探望权的行使问题上妥善处理,最大限度的减轻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伤害,让不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见到孩子,与孩子保持亲情,从而使子女仍能得到父母的共同关心爱护,以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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