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关于孩子的探视权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对探视权受到侵犯的一方如何寻求法律救济的问题,一种观点认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此申请人民法院变更抚养关系,理由是这样可以促使对方依法履行自己的协助义务,避免享有探视权一方的权益被肆意侵犯。因为探视权受到侵犯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受害者常常处于很无助的境地。笔者认为,把变更抚养关系作为探视权的权利救济途径不妥。探视权的设立兼顾了子女和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的权益,在这两种权益中,子女的权益是侧重的。
探视权的设立使子女在成长的过程中能够尽可能的接受父母双方的关爱,以避免或尽量减少单亲家庭给孩子日后的成长留下的阴影和伤害。同时,探视权的设立可以使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另一方抚养子女的情况进行监督,所以,探视权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的确立是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的,它更注重的是子女的权利、父母的义务。法律之所以要求法院对双方的具体情况分析后以确定直接抚养权的归属,就是出于对子女权益的考虑。除非出现法律规定的一方可以申请变更抚养关系的情形,否则我们应视为当前的抚养状态是合理、合法的。探视权受到侵犯损害的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权利,但若以变更抚养关系来对这种权利的侵犯给予救济,实际上是对子女权益的一种损害,是以牺牲子女利益为代价来实现探视权的法律保障,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探视权设立的本身即侧重对子女权益的保护,若因探视权受到侵犯(父或母的权利受到侵犯)而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损害子女的利益),实际上是对探视权设立目的的一种违背。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所以,对无故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的当事人,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依《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追究其责任。探视权受到侵犯的举证困难,在于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没有搜集证据的意识,如果事先有了这种意识,掌握了一定的取证方法,举证并不困难。
【案情简介】 1982年2月,王某携幼子王某某和李某结婚,婚后再未生育子女,两人悉心将幼子抚养成人。2013年王某病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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