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是父母的权利,父母一方不行使探望权只能受到道德上的谴责,不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如果抚养子女的一方因一些特别的事由不能尽抚养之责,可以请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案例
“我的外孙女到去年12月份就已经五岁了,可是孩子的父亲一直没来探望过,他是不是违法,我们可不可以告他?”一位大妈气呼呼地走进司法所问道。
原来,大妈的女儿在2007年7月份和丈夫离婚了,当时孩子才2岁半左右,判决孩子由母亲抚养,自女儿与孩子的父亲离婚至今,孩子的父亲一直没有探望过孩子,仅仅每月给孩子200元的生活费,但是就在前不久孩子的母亲因车祸造成左腿残疾,使得生活本不富裕的她们更加困难。为此大妈又急又气,便来到司法所咨询。
司法所工作人员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所以,如果孩子的父亲在离婚后拒不履行对孩子给付抚育费等义务,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来强制对方履行义务。但是探望权则不同,这只是父母一方的权利而非义务,如果一方在离婚后再也不去看自己的孩子,虽然在道德上会受到众人的谴责,但并不违反法律。
而如果孩子的母亲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可以要求抚养权变更。具体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设立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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