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权答辩状
答辩人:王某某、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壮族、广西桂平市**中学、教师。
被答辩人:李某某、女、1969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广西桂平市**中学、干事。
答辩人因变更抚养权纠纷一案【案号(2009)浔民初字第664号和(2009)字第664号】,依据事实、道理、理由、道德和法律依据,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1、请求法院秉公裁判,对合法抚养权给予法律保护,以维护王小某作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请求法院对合法生效的离婚协议给予法律保护;对被答辩人李某某的不道德行为给予教育。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并作出公正的判决。
事实理由:
大家都有子女,大家都知道抚养子女不是简单的养大的意思,抚养费也不是简单的孩子生活费,既然生出了孩子,就要尽自己的责任,就要尽到自己法律的义务和做人的道德,在法律上父母抚养子女的规定年限是子女成人(18岁),但在现实和中国国情中,培养子女成人成才直到完全独立,乃至子女成人后安家乐业、18岁后中等和高等教育的抚养、结婚生子、困难帮助等等。都是父母抚养的范围,大家都当过父母,大家也都是为人父母的,子女的日常花费、教育费实际花费和教育的实际投入、生活费、医疗费的开支,不用调查也心中明白。
1、李某某要求变更王小某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请求变更抚养权理由不充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①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③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④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根据以上规定,李某某要求变更抚养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原告在起诉书中诉讼请求判令将王小某判给原告抚养是李某某凭借《王小某与李某某的抚养纠纷案》想夺回王小某的抚养权,是不合法的,是对《离婚协议》的反悔,是对《离婚协议》的不尊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
2、本案涉及到的部分法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第五十八条: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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