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探视方违反探视权如何处理
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探视方违反探视权,不利于子女成长的,可以由法院中止其探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子女方式主要有几种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1、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
2、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具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1、见面;
2、短期生活在一起;
3、通信、通电话、赠送物品或礼物;
4、共同进餐
探望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受限制,也不因未支付无抚养、教育费而消失。探望权应在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如果行使探望权有损子女的健康成长,直接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暂时中止探望权的行使,在这种情形消失后,应申请恢复探望权。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探视方违反探视规定,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界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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