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泰和县禾市镇农民陈*根、曾*梅夫妇因错认亲生儿子、唆使他人养子脱离养父母的监护达二年零十个月之久,由此引发了一场连环官司。
养子被“亲生父母”找回
家住吉安县永阳镇的肖-辉、彭三女夫妇,结婚多年未有生育。1990年9月间,肖-辉得知吉安市城北加油站职工刘某抚养了一个被人遗弃的年仅4岁的男孩。而刘某自己有小孩,其父母又坚决反对其收养小孩。后经双方协商,肖-辉、彭三女夫妇将该男孩收为养子,取名为肖-龙,并进行了户口登记。此后,肖-辉、彭三女一直抚养肖-龙并供其从小学读书至初中二年级。
然而,2000年3月,一直在寻找失踪的亲生儿子的陈*根、曾*梅夫妇发现正在吉安县永阳中学读书的肖-龙长相、年龄像自己失踪多年的亲生儿子。于是,陈、曾夫妇开始频繁与肖-龙接触,培养感情。4个月后,学校放暑假,肖-龙不辞而别,从养父母家回到“亲生父母”陈*根、曾*梅家生活。2001年4月11日,陈*根、曾*梅夫妇为肖-龙重新进行户口登记,改名为陈-昊。
亲子鉴定真相大白
2000年9月中旬,肖-辉、彭三女夫妇经多方寻找得知自己抚养了10年之久的养子肖-龙回到了亲生父母家生活,遂找到陈、曾夫妇要求领回养子,陈、曾夫妇不仅拒绝而且咬定肖、彭夫妇拐卖儿童。肖、彭夫妇于2001年10月22日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肖-龙的养父(母)子关系,并由陈*根、曾*梅夫妇给付抚养费15960元、教育费6000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
为了证实陈-昊就是自己的亲生儿子,陈*根、曾*梅夫妇带陈-昊(肖-龙)到江西省公安厅做亲子鉴定,经鉴定,陈-昊(肖-龙)与陈*根、曾*梅不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肖-辉、彭三女夫妇得知这一消息后,撤回了要求解除与肖-龙的收养关系,并要陈*根、曾*梅给付抚养费、教育费、精神抚慰金的起诉。
2002年10月14日肖-辉、彭三女夫妇以陈*根、曾*梅夫妇错认亲生儿子、唆使肖-龙脱离养父母的监护达二年零十个月之久,侵害了其监护权为由重新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对养子肖-龙的监护权,责令被告夫妇停止侵害,赔偿精神抚慰金8000元及经济损失5800元。
错认儿子被判赔偿
法院受理了此案,在查明事实后,法院认为,原告肖-辉、彭三女夫妇收养肖-龙达10年之久,事实上已形成了养父(母)子关系,系肖-龙的法定监护人,并依法享有监护权。被告陈*根、曾*梅夫妇唆使肖-龙脱离养父母的监护达二年零十个月之久,侵害了原告肖-辉、彭三女的监护权,并给原告夫妇造成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但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应酌情减少。据此,法院根据被告夫妇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侵权后果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8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夫妇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误工费、交通费352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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