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初,一起离奇的案件在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原告黄-洁起诉前妻未经过自己的同意,擅自更改孩子的姓名。1993年3月,黄-洁和前妻登记结婚,一年后生下了儿子。但是2004年,夫妻二人终因感情破裂而分道扬镳,儿子判归妻子抚养。不久前,黄-洁发现前妻改了孩子的姓名。对此,黄-洁认为,孩子的姓名是双方在离婚前共同约定的,任何一方在没有与另一方协商的情况下,都不能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前妻的行为已经侵犯了自己的监护权,因此请求法院判决把孩子的姓名恢复为原名。
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权。公民有使用、变更自己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黄-洁的孩子自然也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本案中,由于黄-洁没有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将其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据,因此黄-洁所谓自己的监护权被侵害的说法不能成立。(据《法制日报》)本期“法律讲坛”邀请上海市中-隆律师事务所李*楚律师讲述监护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李*楚律师说,“所谓监护权,是指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此权利仅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本案中,黄-洁和前妻于结婚后生下的孩子当然成为我国之公民,依据法律规定,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权。
李*楚律师认为,公民拥有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举个简单的例子,你想叫“**姐姐”,我不让你叫“**姐姐”,这才是侵犯姓名权。黄-洁如果不能提供自己的孩子不同意将其姓名变更的相关证据,那么,法院认定黄-洁监护权未被侵害的判决是成立的。
“借腹生子”失去监护权2007年8月31日晚上,32岁的广西女子莫*娟(化名)因“借腹生子”,与“丈夫”杨*宾(化名)的母亲在深圳宝安区一套平房院子发生争执,试图取得对儿子取得监护权。但是,杨*宾的母亲早已将孩子转移。此前,杨*宾和一江西籍女子结婚,但是婚后一直没有生育,2006年12月,莫*娟在明知杨*宾已婚的前提下,与杨*宾及家人生活,开始了两女共夫的生活。2007年6月29日,莫*娟为杨*宾生下一男婴。莫*娟依照协议取得7000元的报酬,但是丧失了监护权,虽然有法律界人士为莫*娟鸣不平。但是,莫*娟因无法找到儿子,而失去了对儿子实际上的监护机会。(据《南方都市报》)
【案情简介】 1982年2月,王某携幼子王某某和李某结婚,婚后再未生育子女,两人悉心将幼子抚养成人。2013年王某病逝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指出:由兄、姐抚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丧失劳动能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关于家庭关系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
(一)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概念被抚养人生活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由其进行扶养的、无
因此,双方基于亲属、朋友或者其他关系具有相互扶养关系的,仍然不能够取得继承权。当事人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赵老汉生前曾在村委会主持下,口头与两个儿子协商了生老病故及遗产继承问题,不料兄弟俩却为父亲遗留的安置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扶养人为集体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遗赠人住所地
家庭是一种极其重要的社会细胞组织;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说,“家庭关系主体”指的是发生特定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的亲属。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