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变更监护权纠纷案,被告人赵某被依法撤销作为其儿子监护人的资格。
沭阳县某中学学生李丙,现年15岁。原告李某、孙某系李丙祖父母,被告赵某系李丙母亲。2002年11月24日,李丙的父亲因病死亡,此后被告赵某身为李丙的法定监护人,离家出走,对李丙不履行监护职责,李丙的生活全部由二原告照顾。去年10月,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变更被告赵某对李丙的监护权,由二原告行使对李丙的监护权。
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丙系未成年人,被告赵某作为李丙的母亲,在李丙的父亲死亡后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李丙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但是,被告赵某没有尽到其应尽的义务。为有利于李丙的健康成长,二原告作为其祖父母要求撤销被告赵某作为李丙监护人的资格、由二原告作为李丙监护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遂于近日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赵某作为李丙监护人的资格,指定原告李某、孙某作为李柄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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