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不可放弃子女抚养费
离婚时,放弃抚育费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个由父母一方基于亲权行使代理子女进行财产管理的权利而作出的合同,这个合同抛弃了该子女的要求父或母其中一方给付抚育费的财产权利,其成立的前提是保证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生活幸福,至少不能对其应有权利进行损害。根据各国立法实践,亲权包括对子女的身体监护和财产管理,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其代理行为原则上限于财产法上的行为,而不及于身份上的行为,因为身份行为不容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只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只能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其他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须代理人同意等规定也只是指财产方面而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亲子关系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不得为权利人所处分的法律关系,不得为权利人所抛弃。离婚后,父母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解除,但与子女的亲子关系并未解除,父母仍应承担对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故子女可以在必要时超出原协议,要求父母任何一方给付抚育费。
另外,父母双方对抚养子女进行的约定,都是义务人之间对义务承担的约定,犹如夫妻双方约定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只对义务双方有约束力,当该协议损害权利人利益时,权利人仍享有诉权。
子女抚育费支付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但是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判决,不妨碍子女必要的时候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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