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抚养费纠纷案件中主题怎么界定
1、抚养费纠纷案件,被告的主体地位,一定是应当支付抚养费而没有支付的一方。
2、目前主要是起诉主体存在一些争议,具体要看夫妻双方离婚协议是怎么约定的,如果离婚协议没有约定或者一方放弃对方承担抚养费的,则必须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抚养费,对方不履行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如果是判决离婚,从司法实践来看,人民法院往往要求以孩子的名义起诉。
3、《民法典》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从法律条文中,我们可以很清楚的看出,有权利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是未成年的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主体界定就显得尤为关键。
4、关于“未成年的子女”,《民法典》第十八条作出规定: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明文规定了18周岁成年,那么18周岁以下的子女就是未成年子女,他们理所当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是其中有一个例外,16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维持自己的正常生活的,视为成年人,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承担全部的民事义务。父母对于符合上面这种条件的子女是没有抚养义务的,也就是没有必要付给他们抚养费。
二、抚养费一般给多少
一方支付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金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而不是按比例支付。一般来说,法院判决的子女抚养费数额要考虑三个方面: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如果有固定收入,托儿费的数额一般可以是月总收入的20%-30%。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在抚养费纠纷案件当中,很多当事人误把父母一方的身份直接作为原告,认为孩子还小,作为其监护人就当然是原告,混淆了法律意义上原告独立主体地位与法定代理人之间的区别。因此,在立案或提交起诉书中一定要引起注意,否则有可能承担败诉或法院不予受理该案件。同时要注意区分是否能够独立地生活,自身是否有劳动收入和劳动能力。更多相关问题,可以向律界星的律师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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