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分居期间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黄x程与黄x秋抚育费纠纷上诉案
关键词: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
【案由】抚养费纠纷
【审判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05)宁民终宇第128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年3月28日
【上诉人】黄x秋(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黄x程(原审原告)
【权威收录】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6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裁判规则: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义务,未成年子女可以向父母主张支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被上诉人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母亲的婚生女儿,被上诉人系未成年子女,在被上诉人的母亲与上诉人分居但尚未离婚的情况下,被上诉人跟随母亲生活。
争议要点:
被上诉人能否向上诉人主张支付抚养费。
裁判理由:
被上诉人系上诉人的婚生子女,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母亲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仍然对被上诉人负有抚育义务。因双方分居时被上诉人年龄尚小,因而被上诉人随母亲共同生活。但母亲系下岗职工,每月的失业金显然难以维持母女生活所需。因此有固定工资收人的上诉人,理应支付给被上诉人相应的抚育费,且上诉人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是为我国法律所明确规定的。故被上诉人可以向上诉人主张支付抚养费。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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