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随母姓男方是否可以不支付抚养费
王某与宋某因性格不合,2007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婚生子宋某某(后改名为王某某)5岁。离婚后孩子由王某抚养,宋某每月支付300元的生活费。
随着宋某某上小学,开销也在逐渐增加,王某感觉宋某支付的每月300元的抚养费已经无法满足宋某某的日常生活消费需求,王某在2010年曾向宋某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请求,被宋某拒绝。王某气愤之余,与宋某达成了将婚生子宋某某改随王姓,王某以后再不向宋某主张抚养费的口头协议,宋某亦配合王某办理了更改姓氏的相关手续。
但随着物价的上涨及孩子上学所需费用的进一步增加,王某已无力一人承担抚养费。所以,2012年王某以王某某的名义将宋某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
孩子改随母姓父亲照付抚养费
接到诉状,宋某则认为,孩子就应当随父姓,这样他才有义务支付孩子抚养费,而且他已与王某达成了协议,孩子改随母姓后,他不应该再支付抚养费。
那么,宋某到底应不应该给付抚养费呢?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变更随父或继母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所以,离婚夫妻在给孩子改姓时需要进行必要的协商,擅自将孩子改姓的做法显然不妥,但另一方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一
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所以,抚养、教育孩子是法律赋予父母的权利和义务,父母不能以任何借口不承担抚养孩子的义务。
因此,王某有权要求宋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姓名只不过是一个符号,无论孩子姓什么,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是谁也不能改变的。
最后,王某与宋某达成了调解协议,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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