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支付的抚养费离婚时是否可以请求增加
有法定理由才能请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子》规定: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案例:
王某与李某于1994年认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李某于2014年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由于第一次李某撤诉,第二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5年底,李某再次向武江法院提起离婚。期间,武江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的两个婚生孩子均为在校学生并在学校寄宿,周末随王某一起生活。2015年底,两个小孩曾以其母亲收入不足维持其正常的学习生活所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抚养费,经法院调解李某每月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费共1000元至其成年或独立生活时止。现王某主张两个小孩由其抚养,但要求李某每月支付两小孩的抚养费增至1500元,并提供了两小孩出具的如果父母离婚,其自愿跟随母亲生活的书面意见。李某表示尊重小孩的意见,但坚持按2015年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双方因家庭琐事问题等产生矛盾后,均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办法予以解决,应认定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关于婚生小孩的抚养问题。王某主张婚生小孩由其抚养,两小孩亦表示愿意跟随其生活,而李某对此无异议,故法院予以确定婚生小孩由王某负责抚养。关于抚养费的问题,王某主张李某每月支付两小孩抚养费共计1500元,而李某只同意按之前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支付,因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增加小孩抚养费的正当理由且李某有给付能力,故法院对其意见不予采纳,判决李某按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
判决后,王某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通过对案例的分析阐述,从此案例中我们可以得知并不是想增加抚养费就可以增加的,其增加需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如果您有相似的情况可以参照本文,但还是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律界星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婚后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生活上和物质上要相互扶助、给予供养,当夫妻一方失去劳动能力时,另一方负
未成年人的财产权有哪些 (1)通过法定义务人应尽的抚养义务而获得的财产,这部分专供其个人使用的物质生活资料和费用构成未
【基本案情】张某,女,现年28岁,无业。张某与王某2002年4月结婚,2003年6月生一子张宁。2004年张某被查出患有
与精神病妻子离婚,扶养义务该谁来承担 结婚前即患有精神病,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
【案情】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定:收入各
在理解经济帮助制度时,应注意把握以下两点: 1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因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由有条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如何计算方法 一、计算方法相关规定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之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