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邢是上海某大学旅游学院三年级的学生。今年5月,她的父母离婚,双方约定,离婚后小邢随母亲共同生活,父亲每月补贴生活费600元,教育费、医药费均由父亲承担,直至小邢工作为止。可之后父亲并未按约支付上述费用。于是,小邢于9月18日起诉到法院,认为父亲未按约支付抚育费,而母亲是协保人员,能力有限,要求父亲按月给付学杂费和生活费共计700元。
在法庭上,原告的父亲老邢辩称,签订离婚协议时,没有多加考虑;自己也是协保人员,没有工作且身体不好,实际是没有支付能力的,不能同意小邢的诉讼请求,只能每月给小邢1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小邢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父亲对她已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虽然父亲曾在离婚时作出给付小邢生活费、教育费和医药费的意思表示,但他自己是协保人员,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且现在经济情况并无改善,依然无力履约,所以小邢要求父亲每月给付700元抚育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至于父亲自愿每月资助小邢100元,可予准许。最后,法院判决,父亲老邢自2007年10月起按月给付小邢生活费100元,至她大学毕业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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