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子女抚养费数额确定的办法,也规定了“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使其健康成长的原则,也有利于克服司法实践中在确定子女抚养费问题上存在的弊端。但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在子女抚养费给付办法上究竟是确定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给付?从芷江法院2005年以来所审理的涉及子女抚养的381件离婚案件来看,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存在较多弊端,既不利于子女的成长,产生的副作用也较多,其主要表现在:
一、义务主体的责任不平等。父母离婚确定子女抚养费一次性给付的办法,从形式上说体现了民法典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但也存在一个明显的问题,抚养费数额不足或者数额太大,义务主体一时承受不了,往往是象征性地给付一定数额,以后就置之不理,与实际抚养子女所需金额差距甚大。这样就减轻了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加大了另一方义务主体的责任,使被抚养子女的权益受到侵害。
二、抚养人侵犯抚养费。实际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一次性取得子女的抚养费用,抚养者有可能将抚养费挪作它用,如用于治病、还债甚至赌博等不法行为,而不能真正用于子女的抚养。
三、造成不应有的讼累。一次性给付数额由于太少或者因计算不准确,随着人均生活水平标准的提高,物价的上涨和医疗费的增加,原来确定的抚养费远远不能支付子女的费用,因此,实际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不重新起诉。今年以来,芷江法院就审理了5件追加抚养费的案件。
可见,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实在是利少弊多,为此,我们建议:国家应成立专门的教育基金储备机构(与社保基金性质相同),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应将子女的抚养费、教育费存入教育基金储备机构,专款专用,直至子女成年或完成学业。这样才更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南省芷江县法院
来源:律界星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某系夫妻关系,生有一子小龙(未成年)。1997年6月,徐某某在美国塞班打工,2001年9月
案情: 原告高某(女)与被告龙某(男)于2000年8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将龙某工资收入70%及单位一切
[案情] 陈某,男,农民,家住鄱阳县古县渡镇,农闲时帮人干点杂活以贴补家用,陈某与妻子胡某生有三个小孩,大儿子陈甲(1
根据以上规定,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条件为: (1)夫妻关系有效存在,这是发生夫妻扶养义务的基础;(2)夫妻一方需要扶养;
[案情] 原告史某系某社区居民,无业。被告孙某系某工厂工人,工资约1000元。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6月结婚,婚后,由
婚后扶养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42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赵老汉生前曾在村委会主持下,口头与两个儿子协商了生老病故及遗产继承问题,不料兄弟俩却为父亲遗留的安置
遗嘱什么时候无效 1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导致的失效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限
遗赠扶养协议人要偿还遗赠人的债务吗 遗赠扶养协议要清偿债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
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都同意变更扶养关系,只要双方写一个变更协议,扶养关系即可变更。 如果不同意变更,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