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对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给付责任,是基于他们与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从性质上讲,不同于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原确定的给付抚养费的数额,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的变化而适当变更的。因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的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是因为,原来确定的抚养数额,一般都是根据离婚时子女的实际需要和父母双方经济状况而定的,如果给付者的经济状况有了显著的改善,而子女抚养费又确有增加的必要,可根据法律规定,由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以保证子女的生活、教育之所需。
实际上,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免除抚养费的情况,一种是有给付义务一方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另一种是抚养一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继子女的全部抚养费时,他方可酌情减少甚至免除给付义务。继父或继母自愿承担,他方则可减免,若不愿负担,则生父或生母仍应按原定数额给付。不能以抚养方再婚作为减少或免除给付的理由。
赵-明早年丧父,年已64岁的老母王-英于2002年8月经人介绍与一位72岁的退休教师张-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投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一、婚内扶养义务的履行条件 婚内扶养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它基于婚姻效力而产生,不受夫妻感情好坏等因素影响。而婚内扶
遗赠扶养协议需要见证人吗 遗赠扶养协议不需要见证人,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就可以了
债务优先于遗赠扶养协议吗 债务不能优先于遗赠扶养协议得到清偿。 [案情简介] 2003年,李某因年迈,且无子女
多个被扶养人生活费怎么算?关于这个问题,先来认定几个要点。 1: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赵老汉生前曾在村委会主持下,口头与两个儿子协商了生老病故及遗产继承问题,不料兄弟俩却为父亲遗留的安置
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权利: 一、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二、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
离婚时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帮助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包括: 1一方必须存在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依靠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之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都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在生前作出处分,在死后实现财产所有权转移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