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二条对计划外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双方,分别按下列规定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一)虽够法定婚龄但未登记结婚而生育的,按本人9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对未到生育年龄而又未婚生育的,每提前一年加收一年的罚款。如女方20岁才到结婚年龄,但是16岁就生孩子了,就是要多收4年的罚款。(二)依法结婚后未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按本人2个月收入的金额征收;
部分地方计生条例有关未婚生育罚款的规定:
(1)广东
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责令补办结婚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子女,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三胎以上子女的,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
(2)四川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按照双方当事人各自子女数分别累计计算,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每生育一个子女,按计征基数的3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3)山东
对符合法定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补办结婚登记;逾期未补办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对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依照第三十六条规定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4)甘肃
未形成法定夫妻关系而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5)辽宁
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已满法定婚龄,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的,按照计征标准1倍至2倍的标准缴纳,未满法定婚龄的,按照计征标准3倍至4倍的标准缴纳。
(6)浙江
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后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征收;生育第二胎的,按照一倍征收;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7)福建
未婚生育子女的,除多生育的情形外,按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但生育时已达到法定婚龄,并在被告知征收后三个月内补办结婚登记的,免予征收。
(8)广西
非婚生育子女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9)河北
因非婚姻关系生育子女的,按双方子女总数计算子女数,比照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标准征收。
(10)宁夏
非婚生育子女,按照五十三条(一)项、(二)项规定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1)江苏
非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缴纳社会抚养费;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12)海南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子女的,按所在地市、县(区)、自治县上一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征收。
(13)湖北
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当事人双方各处500元罚款。
社会抚养费的缴费标准,一般按照所在地上年度城镇或农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倍数或比例来确定,具体请参考各地的计生条例或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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