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同居关系的性质和同居关系的解除
1、同居关系的性质。
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之间稳定的包括性生活在内的共同生活。同居包括三个构成要件:
(1)同居的主体是一男一女;
(2)需要有包括性生活在内共同生活;
(3)男女双方没有缔结婚姻关系。
关于同居关系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如果同居的双方当事人都没有结婚,二人的同居关系虽然不为法律所提倡,但是也没有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那么是合法的。非法的同居关系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这种情况已经侵害了配偶合法的权益,也是我国婚姻法所明文禁止的。
2、同居关系的解除。
现行《婚姻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从此条含义看,只有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院才受理,并予以解除。这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解除。在这种情形下,男女同居是非法的,是不被法律认可的。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就是说一般的同居关系可以自然解除,除非涉及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法院才受理。符合事实婚姻构成的同居关系的解除。《婚姻法》解释(一)第五条第(二)项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这即是说,同居关系构成事实婚姻的,则同居关系的解除需要参考离婚处理。
二、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如何处理?
先说法院是怎么受理同居关系子女的抚养纠纷的。一般来说,有同居关系的双方需要先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就解除同居关系,并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做出裁决。但是,如果仅仅以解除同居关系为由起诉,除非是非法同居,即与有配偶者同居的,否则法院一般不受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说的就是这个意思。
同居关系子女应属于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所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应当解决子女抚养问题,遵照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各自承担抚养费,并按照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同居关系不是一种正常婚姻形式,虽然有时候的确是按照合法婚姻对待的,但毕竟没有进行婚姻登记,没有领取结婚证,在法律上总归是有所欠缺的。事实上,法院在认定事实婚姻与同居关系时还是存在一些差异的,而有时候处理同居关系时并不能完全照顾到当事人的利益,尤其女方的权益,还有就是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所以,如果可以的话,最好还是从一开始就进行婚姻登记,领取结婚证,就会免去后续不少的麻烦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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