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6年11月7日,原告张某孩子(男,8岁,在校学生)的父母离婚,原告张某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至张某孩子成年止,现在原告要上初中了,各种费用不断增加,物价又上涨,已难以维持家庭生活开支,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600元,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支付一半。被告却以体弱多病为由拒绝增加抚养费,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原告母亲现生活有困难,被告每月支付150元抚养费,已难以维持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考虑到被告每月工资收入1400元,承办法官遂依法耐心细致地做双方的调解工作,促成双方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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