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收养人出于经济或与被收养人关系等因素的考虑,往往愿意收养与自己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人作为养子(女),如果是这类情况,还受收养人条件、被收养人条件的限制吗?《收养法》第7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条第三项、第五条第三项、第九条和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那么,那些不受限制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收养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第五条第三项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第九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但是,即使是收养有一定关系的亲属,收养人的年龄也须达到30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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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双方协商解决。如果都同意变更扶养关系,只要双方写一个变更协议,扶养关系即可变更。 如果不同意变更,只能到法院起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