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判决书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颍民一初字第268号
原告张某,男,193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慎城镇某村。
原告马某,女,1931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原告张某之妻。
被告张某某,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述二原告之子。
被告朱某,女,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被告张某某之妻。
原告张某、马某与被告张某某、朱某为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彭勇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09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马某诉称,我们夫妇因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儿子张某某及儿媳朱某不尽赡养义务,并经常打骂原告,为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给二原告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均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二被告系二原告儿子儿媳,与二原告同村分开居住,二原告因被告张某某不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于2008年9月向本院提起赡养费诉讼,后经他人调解,双方就赡养费达成协议,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后因被告张某某未履行该调解协议,为此,二原告于2009年1月12日,再次提起诉讼,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1.本院认为,子女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被告张某某在二原告年事已高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履行赡养义务显系无理,二原告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某系张某某配偶,依法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某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每月给付原告张某、马某生活费200元。被告朱某协助履行。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某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龚某
遗赠扶养协议是打印的有效吗 只要意思真实,合法,并且打印的协议并当事人签字,就是有效的。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
家庭关系主体的特点 与婚姻关系主体相比,家庭法律关系主体除了范围要广阔得多以外,其突出特点是主体身份往往具有多重性以及
对于离婚子女抚养费的确定,双方可以进行协商,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
案情: 1998年,小王和他妻子小吕登记结婚。1999年,小王单位将临街的一栋楼房向本单位职工出售,小王想购买一套临街
抚养,是指因婚姻家庭关系、非婚姻关系和拟制血亲家庭关系而产生的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教育义务(含祖父母、外祖父母)。
民法典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一、什么是夫
诉讼中决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是根据三个条件综合考虑的:一是子女的实际需要;二是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收入多的肯定要比收入低的
夫妻关系的内容是什么? 夫妻关系是指由合法婚姻而产生的男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产生的前提
「基本案情」沈*君与李*系夫妻关系,其子沈-亮与被告陈-明为同校同学,均就读于北京市房山区某中学。2000年5月20日下
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怎么起诉: 向财产所在地或者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需要递交起诉状,然后法院进行立案登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