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费争议的特点及法院处理原则
1、要求一次性给付抚养费增多
近年来,主张增加、给付抚养费的案件,除主张定期给付的以外,还有多起案件是要求被告一次性给付抚养费。经分析认为,有如下原因。
(1)未直接抚养的一方与被抚养人未居住在同一地区,甚至有一方是在国外;
(2)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多次未按协议按时支付抚养费,被抚养人以其无诚信为由要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
2、主张的抚养费数额巨大
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多种,通常是因为原告方主张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数额可高达七、八十万。还有一种情况也较为常见,就是孩子罹患重病,支出的医疗费用高。
3、抚养费数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差距加大
经调研发现,由于未成年被抚养人生活的区域不同,所需花费不同;各起案件间抚养人的收入差距很大,支付能力大小不同。从而造成不同案件中主张的抚养费最高数额与最低数额之间的差距加大。最高抚养费每月可达二、三千元,而一些外地在京务工人员,每月支付抚养费仅在一、二百元间。
4、抚养费中学习费用、医疗费用所占比例加大
依据二○○一年十二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现在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案件中,多以孩子教育费、医疗费支出过高作为理由。表明在抚养费中,被抚养人的教育费、医疗费所占比重加大。在教育费用支出中,择校费用不再是单一影响学习费用增加的因素,由于学校素质教育加强、学生升学考试压力加大,家长往往安排孩子上各种补习班、特长班,致使每月教育费用支出增加较多。但因目前尚未有相关规定对于必要学习费用进行界定,因此给审判工作带来困难。
另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尚不健全,未成年人又较易患病,看病医疗费用支出大,加之有些孩子不幸患有慢性病、终身不可治愈的病,需大额医疗费用,从而成为原被告双方不小的负担。
5、已成年子女仍向父母索要抚养费
在高校就读的已成年子女向父母索要抚养费。这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一类是子女欠缺独立生活意识,以自己未工作、无收入为由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义务。另一种是基于父母原先在离婚时通常协议约定抚养费给付期限为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将“至独立生活时止”理解为至子女大学毕业、工作时止。
6、非婚生子女向亲生父母索要抚养费
基于当前社会上未婚同居、婚外与第三人同居情况的影响,在无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生育子女、日后双方因孩子的抚养费支付发生纠纷也日渐增多。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的,常有被告方提出进行亲子鉴定请求确认孩子身份的情况。这种非婚生子女索要抚养费的案件,当事人之间矛盾较大,处理有难度,特别是被告婚外与第三人同居后又生育子女的情况,由于被告通常情况下亦有婚生子女需要抚养,因此在给付抚养费数额的确定上,很难与原告达成一致。这种情况通常也会也带来多个家庭的不稳定。
针对上述问题,人民法院在实践中,一般采用以下方案:
1、原则上抚养费给付以定期(按月)给付为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8条中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但一次性支付抚养费通常数额较大,不仅对抚养人的支付能力有特殊要求,而且这种支付方式能否保证抚养费真正用于被抚养人的学习与生活,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目前没有有效的监督机构与制度的保证。一旦抚养费被挪为他用,恐不利于被抚养人的成长。此外,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在确定数额时只能依据抚养人目前的收入情况和被抚养人当前的需求情况,无法准确依据未来的情况进行核定,因此一旦日后情况发生变化,则易产生新的纠纷。
因此除对于一些极特殊情况外,以定期支付抚养费为原则。
2、严格依据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结合被抚养人的实际需要与抚养人的支付能力,公正确定抚养费数额。依据现有《婚姻法》及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切实保护好被抚养人的合法利益。在确定抚养费数额时,以被抚养人实际需要为主,要结合被抚养人学习、生活及医疗的实际情况判断其必要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的支出,同时兼顾考虑被告的支付能力。特别是对被告仍另有未成年被抚养人需要抚养的情况,要平衡各个子女的需要,妥善处理。
3、严格依法掌握并保护确无独立生活能力、需由有抚养能力的父母继续进行抚养的成年子女的请求。依据最高院颁布的《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和《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应当给予合法保护。对于非属这类情况的成年子女提出的抚养费主张,还应强调成年子女生自力更生的精神,原则上应不予支持。但经调解,抚养人同意支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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