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处理: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那么按照该条规定,婚后一方父母为其子女出资购买的房屋并登记在其子女名下的,该房屋就是其子女的个人财产;该条规定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反馈情况来看,从情理上,很多人都会担心该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否会导致弱化对作为弱者的妇女的保护,加大男女的实质不平等的问题,但从法理上,基于权利与义务关系,这一规定以法律的形式保护了作为实际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他们无需再为子女离婚从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的情况而担心,这符合现代民法及物权法对于所有权这种对世权的保护。
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而现今“闪婚闪离”现象又日趋普遍,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由此看来,按照新解释规定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应视为父母明确对自己子女单方的赠与,这样比较合理,这不但使婚姻法朝着物权法的方向靠拢,而且该条规定的出台也兼顾了中国国情,十分有利于司法实践中该项纠纷的解决。
2、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
在房产价格居高不下的当代大环境中,更多的新婚家庭选择了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这一方式,结婚时双方家庭并没有协商妥当离婚时的财产归属,这样在离婚时无论是算作一方财产或者共同共有都会产生较大争议,这就使得离婚时房产分割变得愈发复杂。在这种共同出资购房的情形中,又可分为房产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和登记在父母个人名下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况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所明确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照这条新解释规定,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仅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这一改动把夫妻分割财产权利量化到了数字上,对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的实例给予明确的分割方式。新司法解释从我国的实际出发,更为符合实际情况,也符合民法中公平正义的原则。
第二种情况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登记在夫妻两人名下,都应视为双方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产权性质宜认定为共同共有。
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联系起来,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第三种情况父母购房登记在自己的名下而而非子女名下的,应当认定为父母的权属,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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