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经过】
这对夫妇40多岁,结婚近20年,育有一儿一女,多年打拼让他们在郑州有了住房,还有门面房和一家小公司。原本让人羡慕的四口之家,却在几年前女方患病后遭遇婚姻危机:男方回家的次数越来越少,对家人的关心也越来越少。女方怀疑老公有了外遇,但为了孩子,没有挑明。
不久前,男方提出离婚。面对调解,男方根本听不进去,急着办离婚,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方面也颇挑肥拣瘦,嚷着要门面房,理由是“女方不懂经营”。在儿女的抚养问题上,男方只愿抚养女儿……
眼看共同生活了近20年的男方薄情寡义,女方也不愿勉强,她答应抚养儿子,却不答应给男方门面房,而是把小公司给了男方。男方虽然不太满意,但还是催着女方办了离婚手续。
【法律解读】
夫妻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该约定必须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平合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而且具备法定的形式)。如没有约定按照以下方式分割:
1、婚前财产均归各人所有,所有婚前财产不因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发生转变(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3、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4、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5、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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