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女,生于1982年。在1998年时,当时还属于未成年少女的梁某某与一男子范某某开始了非法同居。一直到现在,梁某某和范某某之间都没有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梁某某在1999年3月生了一个儿子,在2004年生了一个女儿。到2008年为止的常年的未婚同居期间,梁某某和范某某之间经常打架和吵架,男方范某某更是经常离家出走或者玩失踪,从来不顾家,没有尽过对孩子的抚养责任。在2006年年底时,男方范某某由于盗窃罪入狱一年。
一直到现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儿乇的读书费用都是梁某某出钱,小女儿在乡下老家由男方范某某的父母抚养。’梁某某和范某某没有房子,现居住的房子是租的,家用电器是女方梁某某购买的,家里的存折是以梁某某名义存的,是梁某某近年来打工积攒的钱。如今梁某某觉得自己与范某某实在合不来,根本不想再同居下去,提出分手,但是男方范某某经常骚扰和恐吓女方梁某某,干扰了她的正常生活。
因此,梁某某向某法律义务援助中心打电话诉说情况,并咨询自己该如何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同居期间的财产到底怎么分?
律师专线
受理咨询的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告诉梁某某,她和范某某之间属于非法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1998年开始同居时,梁某某是未成年人,她和范某某的同居属于严格意义上的非法同居关系。不过,梁某某成午后,她和男方范某某之间的同居则不属于严格法律意义上的非法同居,而是未婚同居。
现在,梁某某要与男方范某某解除关系可以采取协商或者诉讼这两种办法。协议分手,是指梁某某和范某某之间就分手以及分手后的事项达成协议,具体而言包括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和孩子的抚养问题进行讨论,达成处理协议即可。
诉讼的方式解除同居关系是指梁某某向当地法院起诉,请求解除自己与范某某之间的同居关系。当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单纯起诉解除同居关系,法院是不予受理的。因此律师告诉梁某某,她可以以要求男方范某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为理由,或者以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为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在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中,附带请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比如,起诉书中写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确认非婚生子女×××、×××由原告抚养,责令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元。这样,不仅解决了孩子的抚养费问题,也在判决书中表明依法解除彼此的非法同居关系。
至于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分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的规定可知,对于同居期间的所得,按照共同共有的规则进行处理。即,梁某某和男方范某某都享有同等的份额和同等的权利义务。当然在实践中,划分财产的时候,还会斟酌考虑各自对于财产形成的相应贡献和各自的经济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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