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养老保险费属于共同财产吗
离婚时养老保险费属于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归共同所有财产。
然而,养老保险费与养老保险金严格说来不是同一概念,人们在说法上往往混同,养老保险费是国家为解决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扣缴或者统筹,这种扣缴和统筹的资金就构成了职工个人账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职工在退休前的产物,而养老保险金实际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同时,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职工在退休前缴纳养老保险费,是其在退休后获得养老保险金的直接依据。根据司法解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疑问,但是,夫妻存续期间个人帐户下的养老保险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及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但是,随着劳动法的严格实施,在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更具普遍性、社会性,离婚案件中涉及养老保险费分割的愈来愈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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