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同居分手财产要返还吗
同居关系分为“一般同居关系”和“特殊同居关系”两种,人民法院在处理这两种不同的同居关系时,做法不同。
1、作为“一般同居关系”的处理。所谓“一般同居关系”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非婚同居”,即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单身男女共同生活在一起。对于这种单纯的同居关系,当事人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解决的办法只能依靠双方协商处理。但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法院应当受理。
2、作为“特殊同居关系”处理。所谓“特殊同居关系”是指同居中的一方或双方有配偶的情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婚姻法明文禁止的行为,又有违于社会主义道德观和法制观。因此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案情简介】
伍先生离异后,单身多年,随着子女陆续成家立业,且都收入稳定、家庭幸福,他终于可以放下心来,考虑个人问题了。伍先生便萌生了找个老伴,安稳地度过后半生的想法。
在征求子女意见后,2010年底,经婚介所介绍,伍先生与张女士相识,经过接触,伍先生认为张女士就是他要找的能陪他度过下半生的合适人选,双方确立了恋爱关系。
通过一段时间更深入的了解,伍先生与张女士决定结为连理,2011年6月,伍先生花5000元为张女士购买了订婚戒指和项链,双方决定于年底领取结婚证,但由于各种原因,双方并没有按期登记结婚,而继续共同生活。其间张女士子女买房缺钱,伍先生给了2万元。伍先生多次向张女士提出去登记结婚,但张女士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伍先生就与张女士协商,提出双方好聚好散,只要张女士返还5000元的订婚戒指和项链以及2万元借款就行,双方再无其他纠纷。
张女士同意分手,但不同意还钱。伍先生原本想双方再协商协商,不用走到打官司这一步,没想到张女士就是不愿让步,时间一长,伍先生也失去耐心,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女士返还5000元首饰款和2万元借款。
庭审中,伍先生情绪激动,“戒指和项链是订婚送的,另外,2012年给张女士儿子2万元,是我借给他们的,张女士也答应年底还,但后来一直没还,我原来想要是张女士和我结婚,这钱就算是送的也没关系,但不知道什么原因,张女士就是不肯和我登记结婚,钱也拖着不还。后来,我们为此经常争吵,感情也没有原来好了,现在更不用谈了。”
张女士对订婚戒指和项链以及2万元“借款”则有完全不同的看法,她认为,“与伍先生一起共同生活了四年多,双方在经济上都有付出。伍先生买的金戒指和项链是订婚送给我的礼物,除非我主动提出分手,否则就不用还;伍先生给我儿子的2万元,也是伍先生得知我小孩买房缺钱自愿给的,而不是借的,以上两笔钱我都没有返还的义务。”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恋爱期间,原告伍先生出资5000元为被告张女士购买了金手镯、戒指,应认定为男女在恋爱期间自愿无偿的赠与行为;原告伍先生给被告张女士儿子的2万元,并没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借用。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张女士返还原告伍先生2万元,驳回原告伍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单身老人再婚本是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对老年人丰富感情生活,提高生活质量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有些老年人由于子女反对等种种原因,无奈未婚同居,在我国现在已不承认事实婚姻的大背景下,这极不利于当事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为同居者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都得不到法律完整保护,同居者之间没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而夫妻之间有,同居期间一方的收入一般也不能算共同财产,而夫妻之间算,所以领结婚证很关键。
同时,老年人的子女也要特别关注、理解父母的感情生活,单身父母愿意再婚的,要从父母角度考虑问题,多鼓励支持,而不能过于自私,一味反对,让自己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父母幸幸福福地走完人生后面的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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