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在法院审理此案时,于女士对苏先生拿出的证据大吃一惊。原来,苏先生拿出的房屋产权证上写着的是另一个人的名字,而这个人是苏先生的母亲。原来,就在延期开庭的这一个月时间里,苏先生将房屋卖给了自己的母亲,并进行了过户,该房屋已经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没办法于女士只好先选择了撤诉。为将房屋权属弄清楚,于女士请教了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她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点评
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后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该房屋虽然登记在苏先生个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过全体共有人同意,而苏先生在处理房屋时,并没有经过于女士的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苏先生的母亲在明知儿子被起诉离婚的情况下,为了转移财产,而与苏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损害了于女士的利益,因此该合同应当无效。虽然房屋已经过户,但苏先生的母亲并不属于不动产买卖中善意第三人的要求,因此于女士可以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以苏先生和他的母亲为被告,请求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根据法院判决变更房产登记。
律师提醒,在离婚案件中,有一部分当事人为转移财产制作出各种假合同、假诉讼等,为了避免以上情况,建议当事人在起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进行保全,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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