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咨询:
两个月前,我与丈夫韩某在签订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后办了离婚手续。协议约定,我们的共有住房归韩某,他补偿我房款25万元。现在,我觉得自己吃亏了。我想要回那套住房,改由我补偿韩某房款25万元。请问,我能否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变更我们原先签订的家庭财产分割协议?
有问必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离婚时双方可对财产分割进行协商并订立协议,所订立的财产分割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任何一方没有特殊原因,都应接受这一决定所带来的法律后果。
当然,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离婚后一方对当初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反悔的,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你与韩某协议离婚还不满一年,故依上述规定你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至于你能否胜诉,则要看你能不能证明签订有关协议时韩某对你有欺诈、胁迫等情形。若无证据证明存在此种情形,法院将依法驳回你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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